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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05-16 10:51 阅读人数:1

  泉医保函〔2024〕53号 

  答复类型:A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4号建议的答复

刘春福等7位代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第12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长期谋划医保筹资标准”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交标准按规定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加30元,即390元/人。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低于省内的福州、厦门、平潭等地。各级财政对居民参保的补助同步上调,由2004年的政府补助10元/人提高至2024年的不低于640元/人,并对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居民医保缴费的长效机制,待政策出台后,我市将出台配套措施跟进落实。

  二、关于“城乡医保缴费标准差异化”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统筹区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并实行地市级统筹。同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要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推进基本医保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待遇均衡统一,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医保制度均衡发展,做大做强“大数”法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互助共济优势,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相关制度”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不设定“个人账户”,每年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池。近年来,我市持续优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2023年出台实施基本医保待遇新规,降低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特殊门诊起付标准,提高医保支付比例、大病报销比例、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同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新增病种3个,提高12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面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已达3088种,有效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宗平

  联 系 人:肖剑钦

  联系电话:28288938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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