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26-00256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国产视频-国产色情直播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国产视频官方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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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着力解决包括失能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独立运行的原则,建立适应我市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定点管理、经办服务、基金收支“六统一”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我市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基金筹集。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接受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捐赠。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以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其中: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费率统一为0.15%,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类型分别确定,其中:单位职工以其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按职工医保缴费的基数执行;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执行;退休人员以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未就业城乡居民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原则上从制度建立当年起5年内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额度保持不变。
单位职工、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经本人同意,退休人员费款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年自主申报缴费或银行协议扣款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代缴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由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和财政承担部分标准如下:
1.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15%的费率缴纳,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平移0.15%按月征缴,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5%调整为7.35%。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平移0.15%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率由原来的9.5%调整为9.35%。
3.未就业城乡居民。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缴费费率0.3%,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按照1:1左右比例分担。
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可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按规定享受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资助措施。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类资助,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参照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予以全额资助,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予以定额资助,定额资助后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再予补助。困难大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执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三级、四级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按50%给予定额补贴。
5.缴费时间。职工(含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始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在新一年度集中征缴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费。
(四)待遇保障
1.保障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能护理保障待遇。
2.待遇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8%、65%;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8%、55%。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每年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诚信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标准,实行服务费用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的服务费用。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逐步纳入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4.待遇核定。重度失能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并处于待遇保障范围的,按以下待遇核定:
(1)重度失能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因病情需要转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从出院之日起恢复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在自然月中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待遇享受的实际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折算后予以支付。
5.待遇结算。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发生的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结算;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护理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按规定结算。
6.激励约束机制。执行国家和省参保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规定。
7.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政策的衔接工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等相结合,提高对重度失能人员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工会费用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和待遇享受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三、管理服务
(一)失能评估管理。落实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探索发挥家庭医生等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二)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适应不同服务模式的长期护理服务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健全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
(三)经办管理服务。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完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等工作。鼓励未就业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有条件的村(社区)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完善对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
(四)基金管理和监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管体系,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发现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培育。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加强居家社区长期护理服务供给,倡导居家社区护理。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整合医养资源,转型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积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家政服务人员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从事长期护理服务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支持长期护理相关行业发展新质生产力,运用数智技术赋能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做好本辖区内相关实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预决算管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养老照料机构拓展居家上门照护服务;人社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引导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完善与技能等级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做好与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卫健部门负责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税务部门建立完善征缴机制,及时足额征收保费,优化缴费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参与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引导和规范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配合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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