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文批复
晋江市2025年度第四十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晋江市2025年度第四十四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南安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
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
南安市2025年度第八十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5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晋江市2025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5〕43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2.3434公顷(其中耕地2.26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社区旱地0.8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9公顷,新塘街道上郭社区旱地1.4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2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99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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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5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晋江市2025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5〕43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0.0074公顷(其中耕地0.00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社区旱地0.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14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28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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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5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南政文〔2025〕22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水田1.9726公顷、水浇地0.0093公顷、园地0.0025公顷、草地0.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9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9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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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5年度第八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5年度第八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25〕26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0.7252公顷(其中耕地0.7118公顷)、未利用地0.2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水田0.3146公顷、园地0.0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844公顷、水域0.1828公顷,仑苍镇仑苍村水田0.3972公顷、园地0.00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703公顷、水域0.0173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4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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