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开荣(身份证号:350322*********810):
关于你于2024年12月26日22时15分驾驶闽CF67871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为查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四楼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
3.闽CF67871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
4.其他证据材料。
如你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瑜宏、蔡深山
联系电话:0595-65306238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四楼
附件:《调查通知书》(闽泉二交执调字〔2025〕第13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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